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調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曾和心
       曾詩方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
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和心至民國106年5月26日止
,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96,748元及利息等款項未清償。經
聲請人查得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由相對人曾詩方於民國101年3月8日
以買賣為原因登記所有權,然是時相對人曾詩方僅23歲,尚
有助學貸款未償還,其是否有支付系爭建物之資金有待調查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242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曾詩方應
將系爭建物返還登記予相對人曾和心名下,為此聲請調解等
語。
三、經查,相對人2人之戶籍址,均位於高雄市林園區,此有渠
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且聲請人本件請求標
的即系爭建物所在地,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則依首揭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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