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41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即原告   指定送達處所:新竹科學園郵局第43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民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3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如於上訴期間
或對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上開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
之抗告均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106年3月22日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屬訴
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於該不得
抗告之裁定為抗告,自非合法,揆諸前開規定,自應駁回抗
告人之抗告。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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