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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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訴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小玲
相 對 人 陳美春
社團法人高雄市鳥松十八公祖慈善會
法定代理人 趙清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春、社團法人高雄市鳥松十八公祖慈善
會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
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美春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下同
)69,719元及其利息,然相對人陳美春為逃避聲請人聲請強
制執行,竟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社
團法人高雄市鳥松十八公祖慈善會,顯有脫免其名下財產受
執行償還之故意,已有害聲請人之上開債權,聲請人業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
土地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又為免訴訟繫屬中遭登記名義人移轉予善意第三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前段規定,聲請發給已起訴之
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第1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
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
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
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104年7
月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觀諸前開規定於89年2月9日修正增訂之立法
理由,旨在維護第三人交易安全,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
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受訴法院得依當事
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
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使欲受讓權利之第三人有知
悉該訴訟繫屬之機會,俾免其遭受不利益,並減少知有訴訟
繫屬仍受讓權利者主張善意取得而生之紛爭。是受訴法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發給已起訴之證明,限於成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喪失、設定、變更依法須登記
者(如物權),始有適用;若該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
喪失、設定、變更無須登記者(如債權),即之不得依此規
定聲請核發已訴證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依民
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相對人就系爭土地所為之
贈與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於撤銷登記後,
塗銷系爭土地因贈與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性質上核屬債
權,且該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非屬依法應登記
者,至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為僅屬標的物本身須經依法
登記,非訴訟標的權利本身,揆諸首揭說明,自無前開發給
起訴證明規定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與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前段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唐佳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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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性質│地號│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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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432│2/60│
│││-0000地號││
├──┼──┼───────────────┼────┤
│2│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432│2/60│
│││-0001地號││
├──┼──┼───────────────┼────┤
│3│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432│2/60│
│││-0002地號││
├──┼──┼───────────────┼────┤
│4│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432│7/60│
│││-0003地號││
├──┼──┼───────────────┼────┤
│5│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436│17/60│
│││-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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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436│7/60│
│││-000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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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440│17/60│
│││-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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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440│7/60│
│││-000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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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446│17/60│
│││-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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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446│7/60│
│││-000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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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446│17/60│
│││-000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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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448│2/30│
│││-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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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457│7/120│
│││-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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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457│7/120│
│││-000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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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466│17/60│
│││-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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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194│2/15│
│││-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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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194│2/15│
│││-000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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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0009│2/60│
│││-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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