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06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黃啓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零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緣債務人於93年11月23日、94年10月28日、94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辦理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920,000元、160,000元,並約定遵守約定事項,有借款約定書、宅PAY金借款約定書、信用借款約定書各乙紙為證。
(三)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無效,債權人乃依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尚欠債權本金1,540,871元,及如上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四)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