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專用權人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之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22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上衣1件,為違法仿冒品,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琪於民國102年5月4日起至同年8月13日間,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225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2年11月30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至103年11月29日屆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無訛。茲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上衣1件,確為未經商標權人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等證在卷可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之物。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