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69號原告 唐國安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 盛樊花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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