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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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1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被告淯璽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鉞程
林嫦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行「 陸佰玖 拾貳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陸佰玖拾貳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
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林嫦娥之地址,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判決主文欄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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