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告 王文選 被告 王秀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