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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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0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被告 李隆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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