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