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七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
乙○○選任辯護人張權律師右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執行羈押。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乙○○初無傷人之意,僅要求大客車司機駛
往法務部,以向法務部長 陳定南 陳情伸冤,並無劫車之事實,且家中子女年幼,需父母撫養照顧,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審酌全案情節,認被告二人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所
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並已於九十月八月二十日當庭宣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