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 郭國基 相對人 溫許仙玲 關係人 陳余龍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溫許仙玲偕同關係人即連帶債務人陳余龍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90萬元,約定102年6月18日償還,利息無,逾期還款按每逾一日每萬元以20元計付違約金,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一件、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正本一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03年7月14日新院千民政103司拍91字第1624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分別於103年7月1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於103年8月1日合法送達關係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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