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秉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秉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民國96年4月2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書所載之受刑人陳秉凡,現並未在監執行,亦無聲請書所指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96年4月20日送監執行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指之受刑人乃係「 賴明松 」,亦非本件聲請書所載之受刑人陳秉凡,有上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據賴明松之假釋交付保護管束資料聲請就第三人陳秉凡為假釋交付保護管束之聲請,顯有誤會。從而,本件聲請書所載之受刑人陳秉凡,既未在監服刑,亦無聲請書所指之前科紀錄,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