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18號原告 劉永權 被告 張進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分配款及違約金,並提出兩造簽署之約定書一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而依約定書第7點約定「因本約定書所引起之爭執,雙方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為第一審法院。」,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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