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93號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 陳立宇 即石匠企業社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忠聯石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8,722元(35,694元+1,823,028元=1,858,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