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泰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清標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10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