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玟翔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玟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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