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7號聲請人 徐禮明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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