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思晨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思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思晨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6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受刑人自109年8月3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0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13年9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66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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