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士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士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士杰先前(一)於民國107年間販賣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1號各判處應有期徒刑1年4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7號駁回上訴並諭知緩刑3年確定(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77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二)於108年間因販賣第2、3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三)於110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4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8日確定;(四)於110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7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三)所示案件,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再與上開(四)所示案件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9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後,已由法務部於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6641號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