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11號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16號附民原告兼被告 古峻豪 附民被告兼被告 陳君浩 上列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2人相互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劉得為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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