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翔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7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曹永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