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曾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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