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 詹國維 原告與被告 陳淑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