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 郭昆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順響郭森水郭連盛郭潘 牡丹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32,152元(計算式:﹝3678.44×5500×500371/0000000﹞+3678.44×5500×﹝134272/459805+42311/456805+42311/459805﹞=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三、請提出被告郭順響、郭森水、郭連盛、郭潘牡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有已死亡者,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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