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102年度易字第11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三合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
李庚道律師被告 鍾志泓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陳稚平 律師被告 陳永霖
陳子建 李志銘 上三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被告 楊景筌
楊文華 黃博軍 陳璿文 謝政延 廖正仁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及據上論斷欄內關於李志銘自白減刑之法條由「刑法第162條」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172條」。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及據上論斷欄內(見原判決第29、39頁)關於李志銘自白減刑之法條均誤載為「刑法第162條」,顯係刑法第172條之誤寫,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