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竣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鄧竣杰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下午
5時4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桃園縣○○鄉○○路往關西方向行駛,行經桃園縣○○鄉○○路○○段○○○號前,原應注意行車時速依速限標誌之規定,該處不得超過50公里,及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以每小時7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適前方同向由告訴人 賴建菘 所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欲迴轉進入對向車道,亦疏未注意後方來車,即貿然迴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賴建菘人、車倒地,並受有門齒(二顆)斷裂、左側股骨頸及轉子下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 曾俊豪 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賴建菘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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