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662,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