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312號
原 告 鵬景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仲鵬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洪祥
訴訟代理人 程鼎元
單嘉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
上午11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
10日內提出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之理由及法律依據,被告於
10日內對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乙節表示意見(如認應扣
除被告為保管、運送茶葉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併請提出具體金額
及計算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