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312號
原   告 鵬景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仲鵬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洪祥
訴訟代理人  程鼎元
       單嘉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
上午11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
10日內提出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之理由及法律依據,被告於
10日內對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乙節表示意見(如認應扣
除被告為保管、運送茶葉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併請提出具體金額
及計算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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