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21號
聲請人黃○○
相對人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酌定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而本件未成年子女甲○○目前設籍居住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甲○○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