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3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山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2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山犯強制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文山因一時失慮以身體阻擋告訴人 郭盟翔 駕駛之營業用小客車,妨害告訴人駕車自由離去之權利,兼衡其無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5頁調查筆錄、第19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叔穎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886號被告陳文山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山於民國106年6月27日21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因醉酒無法說出目的地,遭 郭盟祥 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載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請求協處,詎料陳文山竟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以身體阻擋在郭盟翔所駕駛上開車輛之正前方,致使郭盟翔無法繼續向前行駛,陳文山以此強暴方式阻擋5分鐘之久,致妨害郭盟翔駕駛車輛離去之意思決定自由。
二、案經郭盟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文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郭盟祥之指訴。
(三)行車紀錄器側錄影像電子檔及畫面翻拍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檢察官卓俊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