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建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建鑫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理由受刑人金建鑫犯竊盜罪(共二次),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