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第二行所記載之「 邱美惠 」應更正為「陳淑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所為之106年度交易字第34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第二行雖將被告姓名誤載為「邱美惠」,然依該欄一,已正確記載被告之姓名為陳淑卿且亦詳載本件車禍發生經過,是上開文字之誤載,顯為電腦文書例稿之誤寫、誤繕,對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載。
三、依刑事訴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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