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47號原告 程琤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審核有下列程式上的欠缺,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行政訴訟法第5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依規定於狀末具狀人簽章欄位簽章。是以,原告應提出於狀末具狀人欄處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含繕本)到院,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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