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600號聲請人楊OO關係人 朱宏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OO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朱宏杰律師(營業處所:高雄市○○區○○路0號3樓之1)為被繼承人楊OO(女、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廳長興上里大灣庄1095番地、民國21年9月1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楊OO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楊OO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資訊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楊OO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OO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楊OO同為台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共有人,惟被繼承人於21年9月10日死亡,查無繼承人存在,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土地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選任朱宏杰律師(業徵得同意)為被繼承人楊OO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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