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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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定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66、30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各為零點陸貳陸肆公克、零點肆參參捌公克)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定立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釋放出所,復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6號、第30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本案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㈠於110年2月18日上午8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0○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2月20日上午9時40分許,為警攔查,自願受搜索,並查獲晶體1包(毛重0.6357公克,取樣0.0096公克,驗餘毛重0.6264公克)。㈡於同年4月7日上午8時許,在上開住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同日中午12時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並查獲晶體1包(毛重0.4418公克,取樣0.008公克,驗餘毛重0.4338公克)。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0月19日釋放出所,復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6號、第30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偵案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晶體2包(毛重0.6357公克,取樣0.0096公克,驗餘毛重0.6264公克;毛重0.4418公克,取樣0.008公克,驗餘毛重0.4338公克),送驗結果皆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3月18日慈大藥字第1100318082號函及鑑定書、110年4月29日慈大藥字第1100429060號函及鑑定書等附卷供參(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66號卷第15-19頁、第73-74頁,110年度毒偵字第307號卷第10-15頁、第64頁、第67-68頁),核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其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自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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