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全捷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訴訟代理人 張宜婕
黃信偉 被告 蔡月雲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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