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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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何吉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花蓮東華浸信會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花蓮東華浸信會捐助章程第5條、第10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基督教花蓮東華浸信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詳如條文對照表),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對照表、會議記錄、花蓮縣政府110年8月16日府民宗字第1100162401號函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花蓮東華浸信會捐助章程第5條、第10條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