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66號上訴人台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歐陽翰 (董事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66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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