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20號原告 鄒歷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誤載為東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47萬9,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