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667號債權人 湯升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湯申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聲請狀所載借款清償日為104年1月31日,惟債權人請求自103年1月31日起算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應予釋明,如係誤載則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湯申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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