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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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627號債權人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喻 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君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惟依兩造之協商契約書所載,雙方約定違約金為新臺幣貳萬元,惟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元之依據為何?應予釋明,如係誤載則請具狀更正之。
三、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本件違約金如係契約約定之損害賠償者,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應無再請求遲延利息之餘地,請敘明雙方該等違約金之性質並具狀更正之。
四、承上,如債權人主張係懲罰性質之違約金,則請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無依據,應更正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五、請提出債務人周君儒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