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9號原告 周佑霖
林世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 律師被告 張新車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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