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64號附帶上訴人 蕭蒼澤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何秋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繳裁判費。查附帶上訴人附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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