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43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43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四三0七三號
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甲○○、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就超過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債務清償日,除支付命令送達之日以前部分利息未據債權人表明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之相當依據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四庭
法官陳雅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