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乙○○
甲○○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佳芬 原告丙○○被告丁○○
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益源 右列被告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楊志雄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