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甄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甄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甄茂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1月02日│104年02月01日│104年04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47號│第2225號│第366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02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52號│104年度朴簡字第2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4月27日│104年05月11日│104年06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02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52號│104年度朴簡字第215號││判決││││││├────┼──────────┼──────────┼──────────┤││判決│104年05月18日│104年06月02日│104年07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