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1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徐素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徐素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依約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