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40號聲請人萊姆燈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欽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㈠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聲請人簽發後尚
未交付前即遺失,抑或是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