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22號

原告 陽聰明

鄭博倫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 法扶 律師) 鍾秀瑋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5,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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