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22號
原告 陽聰明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5,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進吉